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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公平交易权(二)

 字号 文章来源: 2016-03-14 09: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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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时,与客户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以及《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规定:“抵押人承诺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其他有关费用”。根据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承担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

点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据此规定,该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分别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申请抵押登记,并且《房屋他项权证》明确载明该金融机构为“房屋他项权利人”,该金融机构应为房屋他项权登记费的承担人,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抵押登记费。该金融机构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他项权证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范金融机构行为”部分内容的第六点“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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