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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受教育权(二)

 字号 文章来源: 2016-03-14 1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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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位50多岁男客户边打手机边神色慌张地来到网点柜台前要求办理二笔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共计8万多元。柜员委婉向客户了解支取用途并告知客户定期未到期支取,其利息要按活期计算。客户表现很不耐烦,执意催柜员赶紧办理,并要求支取后汇入另一个账户。柜员在审理汇款单要素时发现客户只提供收款名称和账号,无法完整提供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便善意提醒客户要防范诈骗。客户听后很紧张,在营业厅徘徊并不断自言自语。挂断电话后,客户神情紧张地低声询问保安:“如果要干了违法的事,法院查我账户会不会冻结?”客户言语和异常举动,使保安员意识到客户可能遇上骗子了。于是,保安员提醒客户:“您所接到的电话,这极大的可能是诈骗电话,您可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了”。并立即将情况反馈给运营经理。在运营经理和保安员的教育提醒和耐心劝说下,客户才意识到是电话诈骗,避免了经济损失。

点评:由此可见,消费者受教育权的重要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义务用专业的视角帮助客户识别风险,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对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理解力与判断力。同时,消费者有权利也有必要学习并掌握金融消费知识及维权手段,提高自身金融维权意识和能力,才能自主正确地行使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并维护财产安全。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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