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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八项基本权利解读:依法求偿权(二)

 字号 文章来源: 2016-03-14 0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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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投诉人陈某称,3年前到某银行办理个人储蓄2万元,计划存一年期定期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存五年,陈某认为五年期限太长,之后工作人员建议存3年,并口头承诺利息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涨到几厘就几厘,比一年期的存款利息要高出许多。于是陈某同意办理,并认为是三年期的定期存款。随后银行员工开出两张保单,陈某问为何不是存款单而是保单,银行经办人员说这就是凭证,可以凭此凭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三年期限已到,陈某前往银行取款,计算得出本金加利息共20693元,低于同期银行存款本息,未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于是陈某向银行进行投诉,对银行的解释不认可。随后陈某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按照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来兑现其2万元存款本息。

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下,经银行、保险公司、陈某三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共计兑付21383元。消费者表示虽比个人预期少,但愿意接受。

金融消费者应加强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和金融投资知识,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注意甄别“存款”与“保险”的区别以及业务人员的销售策略,认真阅读有关产品的条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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