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于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共收到有效意见2条。具体如下。 一、建议港澳居民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或外币购房款用途中,增加装修款项、购置家私电器款项、买卖合同公证费、中介费等。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业务指引》主要是优化购房资金结算支付流程和管理要求。港澳居民汇入外汇用于境内装修款项、购置家私电器款项、买卖合同公证费、中介费等,属于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外汇支出,可在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办理结汇和划转,超过年度总额的,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港澳居民汇入人民币用于上述用途属于消费性支出,按照现行政策,港澳居民可在境内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接收港澳同名账户汇入资金,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也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 二、建议重点优化意见稿的第四条:港澳居民也可以选择将境外购房款汇往其境内同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办理相关购房资金的结算支付。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业务指引》第四条主要是明确港澳居民可使用境内已有账户接受境外汇入的购房资金,强调银行需对汇入的购房资金进行监管,相应的解付要求用于确保专款专用。佣金、公证费不属于购房资金监管范围,购房者无需申请解付。 感谢社会各界对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