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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务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的信息,指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内容编制情况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涵盖“机构与职责”、“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业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等方面,具体包括下列信息:

1.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本机关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和负责人姓名。

3.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4.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5.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6.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7.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8.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的深圳市分行费用预算、决算信息。

9.本机关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10.本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11.本机关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12.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考(招聘)信息。

13.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1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机关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目前,本机关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深圳市分行子网站主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同时,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及其他会议;

3.本机关有关办公场所、公告栏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可靠,应同时提供有关个人和组织机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政寄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在书面材料封面或首页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答复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邮寄、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5-25590240

传真号码:0755-25598544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01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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