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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问题解答(第一期)

 字号 文章来源: 2021-09-17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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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均简称为《细则》)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额度管理,是基于什么考量?具体如何实施?

答:为有效防控跨境资金风险,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

考虑到前期已有长期在大湾区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在内地购买理财产品,人民银行以近年来内地9市银行存续理财产品余额为参照,秉承试点初期稳健起步、风险可控的原则,将“南向通”和“北向通”总额度暂定各1500亿元人民币,即港澳个人购买内地理财产品资金净流入额不超过1500亿元,大湾区内地个人购买港澳理财产品资金净流出额也不超过1500亿元。上述两个1500亿都是“资金流动净额”的概念,以“北向通”为例,港澳投资者既会汇入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也可能赎回产品后汇出资金,那么市场上“北向通”业务的资金流动规模会有一个动态变化,但这个流入净额只要在1500亿元净额上限内,投资者都可循环使用。

另外,为体现试点政策的普惠性,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业务,享受政策红利,《细则》还设定了单个投资者额度,目前暂定为100万元,也是资金流动净额的概念。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试点的推进情况,动态监测额度使用需求,根据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限额和单个投资者限额,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市场需求。

二、“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后,大湾区内地居民购买港澳理财产品,需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如何办理?

答:根据《细则》,内地居民购买港澳理财产品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二)是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历;

(三)满足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200万,或净资产100万的最低门槛要求。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 大湾区内地居民选择一家试点银行开立汇款户,汇款户可重新开立或指定已有账户;
  • 办理港澳银行的投资户开户手续,并与港澳银行签订投资协议,内地居民可到港澳银行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经办银行远程办理;
  • 经办银行在汇款户和投资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的安全管道,投资者即可通过闭环管道购买港澳理财产品。

银行开办上述业务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大湾区内地试点银行的情况,人民银行将通过广州分行和深圳分行官方网站“跨境理财通专栏”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三、“跨境理财通”业务中,港澳投资者可以购买到哪些投资产品?

答:根据《细则》规定,“跨境理财通”的“北向通”业务中,港澳投资者可以购买到的投资产品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两大类。其中理财产品为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四、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对公募基金做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投资者能否通过“北向通”购买这类产品?

答:公募基金实行双受托人制度,具有每日估值、组合投资、公开披露等特征,被公认为最规范透明的大众理财产品之一。公募基金等级一般分为5级,这次“北向通”投资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范围限定为“R1”至“R3”级,属于中低风险产品。按照《细则》二十二条要求,只要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代销银行对公募基金的风险评定等级均在“R1”至“R3”风险范围内,即使两者评定的具体风险等级不完全一致,也符合北向通投资产品要求。举个例子,如果某只公募基金,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评级为R2,内地代销银行的评级为R3,也可以被列入“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购买。

五、《细则》发布后,内地银行何时能够正式启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答:《细则》第六十七条明确:“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具体来说,涉及以下报备安排:

(一)报备主体。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地银行分两类,“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细则》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解释。概况来说分别有三个基本要素。

内地代销银行:(1)面向港澳投资者服务;(2)开展“北向通”业务;(3)与港澳银行开展业务合作。

内地合作银行:(1)面向内地投资者服务;(2)开展“南向通”业务;(3)与港澳银行开展业务合作。

(二)报备时间。《细则》于今天(9月10日)发布,将在30日后(即10月10日)正式生效。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可在10月10日后,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进行报备。

(三)报备对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报备工作将遵循“单一窗口”工作机制,即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一对接银行,接收银行报备材料、反馈意见和公布报备名单。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确认广东银保监局和广东证监局相关意见,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确认深圳银保监局和深圳证监局相关意见。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在具体选择报备地时,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重点是看拟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的银行主体所在地。

举例来说,大型国有银行(如工、农、中、建、交、邮储)的广东省分行应向广州人行进行报备,其深圳市分行应向深圳人行进行报备。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渣打银行等)的深圳分行应向深圳人行进行报备,除深圳以外的大湾区内地其他8城市的分支机构应向广州人行进行报备。

(四)报备材料。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报备所需提交的材料在《细则》第十三条已列明,主要聚焦于制度建设、系统测试评估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五)报备反馈。收到报备材料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证监部门共同审核。如果报备材料需要补充或修改的,由接收报备材料的广州人行或深圳人行向银行反馈。如果报备材料完整,不再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将由广州人行、深圳人行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guangzhou.pbc.gov.cn/ 或http://shenzhen.pbc.gov.cn/ )分别公布已报备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

六、试点过程中,港澳投资者在购买内地理财产品发生买卖纠纷时,该如何解决?

答: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三部门高度重视对港澳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工作。

首先,《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内地代销银行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第十三条将“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列为内地代销银行申请报备材料之一。

其次,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三部门会对内地代销银行制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持续引导、督促内地代销银行开展金融知识及宣传活动,提高港澳投资者对内地投资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能力。

第三,在一行两会的指导下,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三部门在广东和深圳的派出机构将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共享业务信息,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维护港澳投费者权益。

当港澳投资者就内地购买的理财产品发生纠纷争议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6个路径来解决。

  1. 若港澳投资者因所投资的产品与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内地代销银行,协调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2. 若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可向内地代销银行的上级机构投诉。如港澳投资者与某银行深圳分行发生纠纷争议,可向该银行总行进行投诉。
  3. 若港澳投资者认为内地代销银行纠纷处理结果不合理,或内地代销银行对港澳投资者投诉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的,可选择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4. 港澳投资者可以请求大湾区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5. 港澳投资者可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仲裁(如设在前海的深圳国际仲裁院)。
  6. 港澳投资者还可选择向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内地一些投资者青睐香港金融机构产品,但香港市场的部分产品风险较高,“跨境理财通”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风险?

答:为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境外投资风险,“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作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设定投资产品风险等级。经与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协商,为防控风险,试点业务开展初期,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港澳银行仅向内地投资者提供中低风险、非复杂的投资产品。具体产品范围,可以查询今天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细则。

《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要求内地合作银行提示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二)设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细则》第十六条列明了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具有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者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三是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设定个人投资限额。“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暂定为100万元人民币。

八、《细则》规定了不得进行跨境销售。银行向港澳投资者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有何要求与规定?

答:《细则》中,“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含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应分别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内地代销银行在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内地代销银行应依法合规销售理财产品。内地代销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按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示,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内地代销银行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电子渠道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二)内地代销银行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效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面向港澳投资者与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应保持一致。

(三)内地代销行在从事销售活动中不得出现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行为。

(四)不得跨境销售。《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明确“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港澳(内地)开展‘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实质性销售”的概念可参照《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掌握,销售主要是指以下四类行为:(1)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2)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3)为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4)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九、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的基金产品为公募基金,请问主要是基于哪些考虑?对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资质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公募基金凭借组合投资、专家理财、严格监管等优势,已经成为广为大众投资者接受的一类投资产品。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底,公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过23万亿元。

将公募基金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公募基金是公认的成熟、规范投资品种,同时,试点初期,审慎起见,将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限定在中低风险的“R1”至“R3”风险等级的产品。针对市场关心的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未纳入“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的问题,主要是基于试点初期确保平稳起步、严格防范风险的考虑。未来,随着“跨境理财通”试点的不断推进,可适时研究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

目前,对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资质,未作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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