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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二)负责辖区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相关工作,服务辖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落实宏观审慎政策,监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三)监督管理辖区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业务。按职责分工对辖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实施监管,统筹辖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四)推动落实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负责辖区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检查等外汇管理工作。

(五)监测和评估辖区金融风险,并推动实施处置,维护地区金融稳定,负责辖区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实施。

(六)统筹辖区金融业综合统计,落实辖区金融信息共享机制。负责辖区金融统计调查,对辖区经济金融形势、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和金融改革进行分析和研究。开展辖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

(七)负责辖区金融科技工作,落实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辖区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金融科技应用、金融标准化工作。

(八)负责辖区人民币发行、流通管理。

(九)负责辖区支付结算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管理辖区经理国库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涉嫌洗钱等的资金监测,依法开展反洗钱调查。

(十二)管理辖区征信业,推动落实社会信用体系。

(十三)负责本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上级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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